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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发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中安在线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3-09-28 13:36

  马鞍山市发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6月1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即日起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效期暂定一年。

  根据《实施细则》,购房职工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提取最大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减去贷款的差,即应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同时不超过提取当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元)。

  购房职工(含配偶,下同)可通过线上线下各类渠道查询确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开发企业约定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出具《开发企业承诺书》。购房职工再携带相关身份证件(缴存职工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承诺书》到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业务窗口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现场填写《承诺书》,提取手续完毕后,资金即时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与购房职工确认资金到账后,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开发企业负责及时办理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完成后,开发企业负责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送《合同备案信息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住建部门网备系统核查。

  “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能力,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便利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购房职工多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再携带相关购房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其中资金转账至开发企业,因此需职工本人到场确认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比如因子女购房父母提取的,父母也应到场确认。同时,对于购房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的,仍按现有规定办理,提取资金转入购房职工个人账户。对利用虚假购房行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